本次宣傳周的主題是:
共創健康中國,共享職業健康
2021年宣傳周主題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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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八問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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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主題是什么?
共創健康中國,共享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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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職業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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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有哪些?
1、粉塵,如矽塵、煤塵、石墨粉塵、炭黑粉塵、石棉粉塵、滑石粉塵、水泥粉塵等。
2、化學因素,如鉛及其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鉛)、汞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砷化氫、氯氣、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
3、物理因素,如噪聲、高溫、振動、激光、低溫、微波、工頻電磁場等。
4、放射性因素,如密封放射源產生的電離輻射、X射線裝置(含CT機)產生的電離輻射、鈾及其化合物等。
5、生物因素,如艾滋病病毒(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布魯氏菌、森林腦炎病毒、炭疽芽孢桿菌等。
6、其他因素,如金屬煙、井下不良作業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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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要責任有哪些?
1、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3、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4、對工作場所采取以下職業衛生管理措施:1)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2)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3)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5、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衛生培訓的要求: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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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其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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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該如何行動?
1、上崗前勞動者要做到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遵守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崗位操作規程或其它安全規程;
3、作業時堅持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如防塵口罩、防噪聲耳塞等;
4、及時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按體檢機構要求及時復查相關職業異常項目;
5、發現身體出現可能與職業有關的疾病或異常,請及時到專業機構進行檢查或咨詢;
6、積極參加用人單位開展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或通過媒體、網絡搜索職業病知識,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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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有多少種類?
1、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塵肺13種,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
2、職業性皮膚病,9種;
3、職業性眼病,3種;
4、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
5、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
6、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
7、職業性放射性,11種;
8、職業性傳染病,5種;
9、職業性腫瘤,11種;
10、其他職業病,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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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有哪些權利?
1、勞動者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職業病病人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6、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